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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云峰食品有限公司、杭州曹氏禽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31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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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31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杭州云峰食品有限公司、杭州曹氏禽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杭州云峰食品有限公司;杭州曹氏禽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3189号之一 原告:杭州云峰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3496959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王家闸村(沈家埭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姚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飞,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曹氏禽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7206828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曹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曹健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云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曹氏禽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云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云峰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曹氏禽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云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曹氏禽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云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燕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施燕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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