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珍/被执行人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129执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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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563号案件名称
郭志珍/被执行人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郭志珍/被执行人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黑0129执563号申请执行人:郭志珍/被执行人:张少玲、张继朋本院依据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2021)黑0129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郭志珍与张少玲、张继朋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志珍要求被执行人张少玲、张继朋给付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12272元,并自2021年1月2日起,按8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计算利息至此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132.16元、保全费126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志珍于2021年8月2日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郭志珍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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