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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杨祥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2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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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129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向东、杨祥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向东;杨祥林;谭丽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1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向东,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杨祥林,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谭丽英,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向东与被执行人杨祥林、谭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382执1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永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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