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谷主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苏06民辖终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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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辖终261号案件名称
北京水谷主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北京水谷主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费阳;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辖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水谷主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208。法定代表人:费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洋口镇洋口大道**div>法定代表人:肖明桂,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费阳,男,1991年3月15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div>负责人:杜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方家村iv>负责人:马乃军,主任。上诉人北京水谷主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海公司)、费阳、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0602民初3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水谷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为百海公司的住所地依据不足,百海公司的住所地为如东县洋口镇洋口大道**。百海公司起诉时主张货款本金4498.918万元以及违约金,两项合并计算超过了原审法院级别管辖的金额范围,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百海公司才变更诉讼请求。根据相关规定,原审法院仅能对本案进行管辖权异议审查,不应对此进行准许变更诉讼请求的实质审查。综上,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水谷公司与百海公司在签订的《中国水谷生态湿地公园项目PP雨水收集系统设备购销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执、争论和争议不能友好解决的,则提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前述合同中注明百海公司的地址为“南通中南世纪城5幢25层”,且百海公司提供了《办公用房租赁合同》、产权证等证据,证明其在此处存在办事机构,可以证明南通市崇川区与案涉争议有实际联系,双方约定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由此案涉管辖协议明确具体、合法有效,应当据此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其次,百海公司起诉时主张货款本金4498.918万元以及违约金等,后变更为主张货款本金40940000.32元及利息、代理费,并明确诉讼请求中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内。百海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系其自身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审法院根据百海公司的变更的诉讼请求认定本案不超过基层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水谷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绍云审判员 周祖俊审判员 蔡荣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季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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