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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袁宝顺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4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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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初478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袁宝顺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袁宝顺;张红梅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82民初4784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法定代表人:甘金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予顺,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袁宝顺,男,1967年4月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申请人:张红梅,女,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袁宝顺、张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宝顺、张红梅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以本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宝顺、张红梅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720元,暂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姚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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