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77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7797号案件名称
重庆大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重庆大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7797号 原告:重庆大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339号附10、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66153261H。法定代表人:刘雪松。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芳,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林欣,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华蓥市商会大厦1栋1-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6841895878。法定代表人:尹平。原告重庆大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重庆大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大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蒙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松柏书 记 员 方 媛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宿迁市宿城区建隆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苏1302强清64号 下一篇 沈阳和平美健奥亚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76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