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洪有、董春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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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954号案件名称
倪洪有、董春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倪洪有;董春国;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954号申请人:倪洪有,男,汉族,1966年1月3日生,住淮安市楚州区。被申请人:董春国,男,汉族,1973年4月2日生,户籍地盐城市大丰区,现住常州市武进区。被申请人: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61542939F,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森茂街。法定代表人:陈冬燕,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倪洪有与被申请人董春国、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倪洪有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春国、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倪洪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春国、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磊 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华佳慧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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