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燕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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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390号案件名称
田燕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田燕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张少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390号原告:田燕妮。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东,山西鄂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被告:张少华。原告田燕妮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张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田燕妮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燕妮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张少华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燕妮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燕妮负担。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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