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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忠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92执3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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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执30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徐忠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徐忠华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92执305号之一被执行人:徐忠华,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双城市。被执行人徐忠华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辽0292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辽02刑终79号刑事裁定书,两份裁判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于2021年5月6日启动网络查询,于2021年9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帅审判员  王叶辉审判员  孔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静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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