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艾利国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5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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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5556号案件名称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艾利国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艾利国;大连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5556号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200422426431L。法定代表人:邢战坤。被告:艾利国,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大连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中路7号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079487914U。法定代表人:曲欣。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艾利国、大连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3元,保全费1391元,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孙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聪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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