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郝楠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3知民初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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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3知民初24号案件名称
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郝楠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郝楠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24号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赵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郝楠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郑泽鹏。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韩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郝楠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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