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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井旺、曹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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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674号
  • 案件名称

    彭井旺、曹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泊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彭井旺;曹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2674号原告:彭井旺,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曹勇,男,成年,汉族,住泊头市。彭井旺与曹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彭井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井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春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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