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长安鸿塑精密塑胶模具制品厂、湖南懿科药用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4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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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43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东莞市长安鸿塑精密塑胶模具制品厂、湖南懿科药用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东莞市长安鸿塑精密塑胶模具制品厂;湖南懿科药用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安鸿塑精密塑胶模具制品厂,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厦边第三工业区兴业路B6栋。法定代表人陈雪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懿科药用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第一创业园9号。法定代表人文兰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安鸿塑精密塑胶模具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湖南懿科药用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懿科药用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民终1983号民事判决书,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湘民申13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定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民终1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拥军书 记 员 潘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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