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良玉、深圳丑丑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粤03破申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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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破申176号案件名称
邵良玉、深圳丑丑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邵良玉;深圳丑丑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破申176号申请人:邵良玉,女,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被申请人:深圳丑丑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002号财富广场A座A14V,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66921J。法定代表人:马宝薇。2021年3月17日,申请人邵良玉以被申请人深圳丑丑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丑丑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丑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案外人杨凤珍在(2021)粤03破申175号案件中申请本院对丑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粤03破申175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另案申请人杨凤珍对被丑丑公司提出的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已在(2021)粤03破申175号案件中裁定受理杨凤珍对丑丑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申请人邵良玉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后,债务人丑丑公司已另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人邵良玉可依法在破产程序中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其提出对丑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邵良玉对被申请人深圳丑丑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霍 雨审判员 赵 钟审判员 黄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郝慧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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