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鹏、金焕奎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3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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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3265号案件名称
苑鹏、金焕奎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苑鹏;金焕奎;冯静;金荣喆;关慧颖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3265号申请执行人:苑鹏,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金焕奎,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冯静,女,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金荣喆,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关慧颖,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苑鹏与被执行人金焕奎、冯静、金荣喆、关慧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13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9月1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焕奎、冯静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358-7号2-7-2的房产,于2021年9月8日张贴腾房公告。现该房产暂无法强腾,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132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殷 菲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王诚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海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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