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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方廷、郭平娃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4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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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49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付方廷、郭平娃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付方廷;郭平娃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方廷,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平娃,男,1982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付方廷与郭平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21)晋1024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平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2021年6月22日、2021年9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工商登记、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院工作人员通过传统查控方式于2021年9月13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郭平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网发布了限制消费令,限制了被执行人郭平娃的个人高消费。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郭平娃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洪洞县人民法院(2021)晋1024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席成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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