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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与通榆县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2民初2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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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247号
  • 案件名称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与通榆县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通榆县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2民初2247号原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国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志超,男,1979年11月19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通榆县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然,女,吉林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与被告通榆县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志超,被告通榆县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通榆县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工程款686,925.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7日通榆县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嘉宜有限公司)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简称吉视传媒公司)签定一份有线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吉视传媒完成了645户,每户工程款1065元。总价款为686,925.00元。有线数字电视工程。保质保量按时交付使用。而嘉宜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现尚欠工程款686,925.00元。为此笔欠款吉视传媒公司曾多次向嘉宜公司索要,嘉宜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吉视传媒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诉至法院。吉视传媒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嘉宜地产公司一次性偿还工程款。请法院支持吉视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榆县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程序上、实体上均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其请求。程序上:被告不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同案同判、类案检索的原则,通榆县人民法院(2020)吉0822民初206号民事裁定书中吉视传媒公司与松原市伟业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本案相同的情况下,驳回了其起诉。作为本案争议的民事权益,即有线数字电视工程的费用,应由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或收益权人支付,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上述权利人是相应的业主,而不是本案被告;实体上: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四百九十七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涉及的原、被告间有线电视工程施工合同中,付款方式及甲方权利义务,涉及与被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而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本案原告并没有对上述条款给予被告应有的说明,所以被告认为付款义务条款及甲方的权利义务和与权利义务对应的违约条款不能够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7日通榆县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签订有线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幸福里小区新建有线数字电视工程,工程总价款为686,925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0天内嘉宜有限公司应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吉视传媒公司。原告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被告未给付工程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有线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终验造价结算审核报告、入户服务名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自愿订立了有线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确立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本案被告系合同相对人,嘉宜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是适格主体,具备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通榆县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工程款686,9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5元,由通榆县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婧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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