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彬、西安诚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辖终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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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辖终464号案件名称
唐彬、西安诚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唐彬;西安诚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辖终4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诚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燕,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彬,男,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唐彬,男,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上诉人西安诚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205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兆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诚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是在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往来,而是劳务分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之后,在被上诉人拖欠工人工钱影响了社会治安的情况下,上诉人按照金凤区劳动监察大队的要求才不得已同意另行向被上诉人出借款项。上诉人提交的借条、转账凭证及承诺书等证据足以确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独立的借贷关系。上诉人按照借条内容已经履行款项出借义务,故本案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在西安市未央区辖区内,故本案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二、被上诉人提交的《银川世悦府项目三期公区及物业用房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内容及名称可以认定该合同属于劳务分包合同,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根据该合同将本案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按照该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便按照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本案也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确定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结合涉案《银川世悦府项目三期公区及物业用房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内容等证据材料来看,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虽当事人双方在涉案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银川市金凤区XX街,故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西安诚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赵 兆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奚 辉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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