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忠等郑爱娟、任治平、叶美丽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36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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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365号之二案件名称
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忠等郑爱娟、任治平、叶美丽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忠;郑爱娟;任治平;叶美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365号之二申请人: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济市舜都大道36号。 负责人:郝丰郝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吉程某,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俊忠王某,男,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住永济市。 被申请人:郑爱娟郑某,女,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住永济市。 被申请人:任治平任某,男,汉族,1965年4月27日出生住永济市。 被申请人:叶美丽叶某,女,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住永济市。 申请人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俊忠王某、郑爱娟郑某、任治平任某、叶美丽叶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晋0881民初23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王俊忠王某、郑爱娟郑某、任治平任某、叶美丽叶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在28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王俊忠王某、郑爱娟郑某、任治平任某、叶美丽叶某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晋0881民初236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俊忠王某、郑爱娟郑某、任治平任某、叶美丽叶某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文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叶夏草书记员 王超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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