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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忠等郑爱娟、任治平、叶美丽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36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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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36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忠等郑爱娟、任治平、叶美丽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忠;郑爱娟;任治平;叶美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365号之二申请人: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济市舜都大道36号。        负责人:郝丰郝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吉程某,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俊忠王某,男,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住永济市。        被申请人:郑爱娟郑某,女,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住永济市。        被申请人:任治平任某,男,汉族,1965年4月27日出生住永济市。        被申请人:叶美丽叶某,女,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住永济市。        申请人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俊忠王某、郑爱娟郑某、任治平任某、叶美丽叶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晋0881民初23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王俊忠王某、郑爱娟郑某、任治平任某、叶美丽叶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在28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王俊忠王某、郑爱娟郑某、任治平任某、叶美丽叶某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晋0881民初236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俊忠王某、郑爱娟郑某、任治平任某、叶美丽叶某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文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叶夏草书记员    王超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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