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福海与巩进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4民初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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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民初2120号案件名称
齐福海与巩进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齐福海;巩进明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4民初2120号原告:齐福海,男,汉族,1953年11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巩进明,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锋,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福海与被告巩进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福海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齐福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福海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齐福海负担。审判员 冯玉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鹏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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