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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福海与巩进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4民初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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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民初2120号
  • 案件名称

    齐福海与巩进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齐福海;巩进明
  • 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4民初2120号原告:齐福海,男,汉族,1953年11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巩进明,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锋,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福海与被告巩进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福海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齐福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福海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齐福海负担。审判员  冯玉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鹏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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