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程、池州强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民终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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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民终885号案件名称
王华程、池州强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华程;池州强石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民终8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华程,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州强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S103省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W9Q421R。法定代表人:章礼金,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华程因与被上诉人池州强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723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华程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华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本淳审 判 员 陈大明审 判 员 向 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园先书 记 员 李 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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