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全山、刘春山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27民初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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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7民初721号案件名称
叶全山、刘春山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叶全山;刘春山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27民初721号原告:叶全山,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春山,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叶全山与被告刘春山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叶全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全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全山撤诉。-2-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乌日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晶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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