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黄江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22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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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220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黄江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黄江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2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陈伟乔,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江**,女,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立案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黄江**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2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刘 寿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执行员 朱光明书记员 占珍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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