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韦胜芬、刑事审判庭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230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执2303号
  • 案件名称

    韦胜芬、刑事审判庭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瑞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韦胜芬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81执2303号 被执行人:韦胜芬,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被执行人韦胜芬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刑初1689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0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职权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韦胜芬缴纳罚金5000元。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查明:一、被执行人韦胜芬名下的财付通、网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3645.02元,已扣划并上缴;在其他金融机构或未开设账户、或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韦胜芬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韦胜芬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韦胜芬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本次执行中,执行到位罚金共3645.02元。 以上事实有“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清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执行程序暂予以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若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81执23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江舟 审判员王建群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坚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