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占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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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475号案件名称
李占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占河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475号 被执行人:李占河,男,196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占河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职权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李占河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占河现关押于陕西省延安监狱,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前往该监狱提审被执行人李占河,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占河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占河名下无互联网金融,无工商登记,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登记信息。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占河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后经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李占河户籍所在地对其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占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占河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占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审 判 员 穆 建 勋审 判 员 梁 志 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宗 引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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