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潘利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6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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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633号之一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潘利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潘利娜;廖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45号。主要负责人:阳建国,行长。被执行人潘利娜,女,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吉,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潘利娜、廖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304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潘利娜、廖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借款,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新岳代理书记员 刘天姿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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