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5民初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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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民初1730号案件名称
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5民初1730号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内乡县县衙西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MN465J(1-1)。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鹏飞,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吴兴红,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兴红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孙晓峰人民陪审员 余国新人民陪审员 于 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得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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