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银超、青岛丽兰坊新文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02民初4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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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02民初4480号案件名称
鲍银超、青岛丽兰坊新文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鲍银超;青岛丽兰坊新文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02民初4480号原告:鲍银超,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妍妍,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丽兰坊新文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24048667Y。法定代表人:孙维岐。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男,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鲍银超与被告青岛丽兰坊新文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银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银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慧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冷宣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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