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振龙、于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58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581号
  • 案件名称

    陈振龙、于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振龙;于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581号申请执行人:陈振龙,男,汉族,1978年4月6日生,现住镇赉县。被执行人:于涛,男,汉族,1986年6月15日生,现住镇赉县。申请执行人陈振龙与被执行人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0821民初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振龙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涛给付欠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产权登记、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并且将被执行人银行卡和微信依法冻结,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于涛已经履行了欠款3500.00元,于涛名下有一台车牌号为吉GGJ755的一汽牌轿车,已经被我院依法查封;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决定将被执行人于涛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张彦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冠男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