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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天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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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630号
  • 案件名称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天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天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朝阳天盛实业有限公司;贾炳辉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630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海军,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联社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县。被执行人:朝阳天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七道岭镇马场村。法定代表人:张海玲,总经理。被执行人:朝阳天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镇郭家村。法定代表人:周新民,经理。被执行人:贾炳辉,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企业法人,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朝阳天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朝阳天盛实业有限公司、贾炳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称本案抵押财产无法分割,不能进行单独处置,不同意处置抵押物。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情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永林执行员  赵凌曦执行员  魏泽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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