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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英、平建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恢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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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恢354号
  • 案件名称

    刘凤英、平建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凤英;平建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恢354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英,女,196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平建娟,女,1973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刘凤英与被执行人平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澄华民初字第00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平建娟结欠刘凤英借款45000元、利息5000元,共计5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共计525元,由上述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平建娟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至被执行人平建娟户籍地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平建娟下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视频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调查,被执行人平建娟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施君晟审判员  韩鹏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 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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