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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勇、周东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02执86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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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执86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宋勇、周东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宋勇;周东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02执8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勇,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周东海,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勇与被执行人周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应执行标的为33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185元。现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2021年8月3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东海的房屋一套。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宋勇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宋勇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802执8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悦审判员 高红定审判员 孙志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嘉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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