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勇、周东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02执86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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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执869号之二案件名称
宋勇、周东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宋勇;周东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02执8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勇,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周东海,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勇与被执行人周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应执行标的为33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185元。现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2021年8月3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东海的房屋一套。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宋勇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宋勇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802执8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悦审判员 高红定审判员 孙志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嘉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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