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旭波、高幸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申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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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申34号案件名称
刘旭波、高幸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旭波;高幸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旭波,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幸蕾,女,199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普,巩义市信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刘旭波因与被申请人高幸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0181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旭波申请再审称,刘旭波出具借条后截止2021年5月1日,刘旭波通过支付宝、微信偿还高幸蕾借款共计4500元,原审未扣除该笔款,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当再审。高幸蕾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程序合法,本案不应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旭波没有提交新证据,该案不存在符合再审的情形,申请人刘旭波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旭波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审判长 董亚恒审判员 康译方审判员 王景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艺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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