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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波、高幸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申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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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申34号
  • 案件名称

    刘旭波、高幸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旭波;高幸蕾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旭波,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幸蕾,女,199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普,巩义市信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刘旭波因与被申请人高幸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0181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旭波申请再审称,刘旭波出具借条后截止2021年5月1日,刘旭波通过支付宝、微信偿还高幸蕾借款共计4500元,原审未扣除该笔款,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当再审。高幸蕾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程序合法,本案不应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旭波没有提交新证据,该案不存在符合再审的情形,申请人刘旭波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旭波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审判长  董亚恒审判员  康译方审判员  王景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艺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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