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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武进区洛阳隆源电器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1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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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1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郑东、武进区洛阳隆源电器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郑东;武进区洛阳隆源电器厂;谈国方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东,男,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吉亚,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进区洛阳隆源电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NP1GB0F,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谈家头村委谈家村134号。经营者:谈国方。被执行人:谈国方,男,1960年6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郑东与被执行人武进区洛阳隆源电器厂(以下简称隆源厂)、谈国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武进区洛阳隆源电器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郑东货款8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郑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隆源厂负担20元,由郑东负担5元。因被执行人谈国方、隆源厂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东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谈国方、隆源厂支付8616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谈国方、隆源厂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郑东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谈国方、隆源厂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郑东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徽商银行南京分行、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华夏银行无锡分行、交通银行无锡分行、锡洲农商行、华夏银行南京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谈国方、隆源厂的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谈国方、隆源厂在上述银行无可供执行财产,未查得被执行人谈国方、隆源厂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谈国方、隆源厂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谈国方、隆源厂名下无房产登记。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谈国方、隆源厂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谈国方名下有车牌号为苏DW××××的车辆,已被其他费用查封,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隆源厂名下有苏D2××××的车辆,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竹溪县人民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谈国方、隆源厂名下财产情况,均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谈国方、隆源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谈国方、隆源厂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被执行人谈国方、隆源厂经本院多方查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郑东书面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郑东表示无法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尚有执行款8616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等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06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舒秀琴审判员  许正平审判员  荆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伟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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