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营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4民初4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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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民初4699号案件名称
昌图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营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昌图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营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4民初4699号原告:昌图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原县财政局办公楼4楼。法定代表人:卢海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凯,系辽宁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营营,男,199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营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营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营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 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吕明洁书 记 员 李 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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