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向平、金国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6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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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698号之一案件名称
谢向平、金国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谢向平;金国权;叶国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6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向平,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金国权,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叶国明,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谢向平与被执行人金国权、叶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81民初7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向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金国权、叶国明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谢向平借款本金14000 元及利息(2018 年9 月30 日起至2020年8 月19 日按月利率20‰计算;2020 年8 月20 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金国权、叶国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金国权、叶国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金国权、叶国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金国权、叶国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金国权、叶国明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且上述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叶国明名下有银行存款647.12元,被执行人金国权名下有银行存款2267.27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划拨,以上案款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和罚款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14.77元。截止2021年9月9日,本案的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4.77元,剩余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3985.23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国权、叶国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金国权、叶国明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金国权、叶国明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金国权、叶国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谢向平。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金国权、叶国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6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陆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邱慧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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