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某担保有限公司、杨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1227民初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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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民初1011号案件名称
徽县某担保有限公司、杨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徽县某担保有限公司;杨某某;董某某;陶某某;易某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1227民初1011号原告:徽县某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俊清,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0年6月3日出生。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被告:陶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易某某,女,汉族,1988年6月10日出生。原告徽县某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董某某、陶某某、易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县某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偿还代偿款539297.53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原告代偿之日起直至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董某某、陶某某、易某某对上述第1项债务按照50%、25%、25%的比例以个人资产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2万元(律师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5日,原告和被告杨某某、徽县某联社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徽县某联社向被告杨某某按照合同发放贷款40万元,期限3年,原告为连带保证人。原告为了自身资金安全,要求被告董某某、陶某某、易某某提供反担保,被告董某某、陶某某、易某某和原告签订《反担保协议书》并出具了承诺书,约定被告董某某对被告杨某某的20万元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陶某某、易某某各对被告杨某某的各10万元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杨某某承担,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11月24日到期后,被告杨某某至今未还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及时归还贷款,均无结果。2021年8月20日,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徽县农村信用联社清偿了本息539297.53元。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某某自愿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徽县某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息共计539297.53元;二、上述债务中,被告董某某在269648.76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陶某某、易某某各在134824.4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其他再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393元,减半收取4696.5元,被告杨某某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克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田亚亚书 记 员 杨 青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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