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谱博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范小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5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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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5501号案件名称
西安天谱博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范小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西安天谱博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范小康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5501号 原告:范小康,男,汉族,1988年12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西安天谱博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原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中心XX)。法定代表人:罗宏晨。原告范小康诉被告西安天谱博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范小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的《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考前全科辅导服务协议》;、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5990元,误工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网上浏览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相关信息后,被告天天打电话诱骗原告参加培训考证。被告通过造假和欺骗手段承诺原告包考过包取证包挂靠包就业服务不过退还全部费用。2019年11月6日与原告签订“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协议,费用为:5990元,服务一年,不过退费。2021年8月和被告联系,被告一直不接电话,后来网上一查和多方打听发现,被告无消防相关培训资质,所谓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挂靠活动纯粹是欺诈行为,已有大量学员起诉被告得到赔偿。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培训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供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服务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服务协议》时,被告原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中心XX,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吕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 琦书 记 员 周 莹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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