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志平、任世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2执恢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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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恢100号案件名称
邓志平、任世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邓志平;任世德;惠秀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2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邓志平,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任世德,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惠秀兰,女,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邓志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任世德、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志平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以(2021)陕0622执78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任世德在延川县大禹街道办贺家湾行政村存放的不同品种的白酒若干箱予以扣押,委托陕西德衡矿业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为:壹拾壹万贰仟贰佰伍拾壹元整(112251元)。首次拍卖价101026元,第二次拍卖价90923元,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邓志平同意以物抵债。将扣押被执行人任世德不同品种的白酒以90923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邓志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任世德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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