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茹、田顺立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6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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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6069号案件名称
刘俊茹、田顺立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俊茹;田顺立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6069号申请人:刘俊茹,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田顺立,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俊茹与被执行人田顺立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俊茹申请执行(2020)津0103民初933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五项,要求探视婚生女田思源。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3执60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储智君审判员 王小庆审判员 李 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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