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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武、延寿县龙盛米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429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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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429号之八
  • 案件名称

    王洪武、延寿县龙盛米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洪武;延寿县龙盛米业有限公司;张春权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42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王洪武,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被执行人:延寿县龙盛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张登辉,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张春权,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王洪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黑0129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延寿县龙盛米业有限公司、张春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洪武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寿县龙盛米业有限公司、张春权履行给付偿还债务13万元的义务,并自2020年12月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加倍支付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延寿县龙盛米业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07271.69元,已划拔给王洪武,冻结张春权账户内存款10177.29元,按比例与另外两件案件当事人马文生、宋世海参与分配,王洪武分得774.49元。查封张春权名下夏利牌汽车一辆,查封延寿县龙盛米业有限公司位于延寿县加信镇房产一处,申请人王洪武不要求处置被查封财产,延寿县龙盛米业另外一套房产、张春权名下另外二套位于延寿县加信镇加信村房产被(2021)黑0129执531号案件查封,延寿县龙盛米业有限公司、张春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9民初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绍春审判员  刘金玲审判员  韩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杜凯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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