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武、延寿县龙盛米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429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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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429号之八案件名称
王洪武、延寿县龙盛米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洪武;延寿县龙盛米业有限公司;张春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42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王洪武,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被执行人:延寿县龙盛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张登辉,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张春权,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王洪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黑0129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延寿县龙盛米业有限公司、张春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洪武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寿县龙盛米业有限公司、张春权履行给付偿还债务13万元的义务,并自2020年12月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加倍支付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延寿县龙盛米业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07271.69元,已划拔给王洪武,冻结张春权账户内存款10177.29元,按比例与另外两件案件当事人马文生、宋世海参与分配,王洪武分得774.49元。查封张春权名下夏利牌汽车一辆,查封延寿县龙盛米业有限公司位于延寿县加信镇房产一处,申请人王洪武不要求处置被查封财产,延寿县龙盛米业另外一套房产、张春权名下另外二套位于延寿县加信镇加信村房产被(2021)黑0129执531号案件查封,延寿县龙盛米业有限公司、张春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9民初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绍春审判员 刘金玲审判员 韩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杜凯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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