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郑宇、邹兴国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04财保2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财保295号
  • 案件名称

    郑宇、邹兴国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郑宇;邹兴国;邹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财保295号申请人:郑宇,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申请人:邹兴国,男,195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申请人:邹进,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申请人郑宇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邹兴国名下的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三年,并提供申请人郑宇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的产籍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邹兴国名下的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郑宇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阚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