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德博建材经营部、蒙跃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黔2701民初1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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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黔2701民初1862号案件名称
都匀市德博建材经营部、蒙跃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都匀市德博建材经营部;蒙跃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黔2701民初1862号原告:都匀市德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毛尖大道81号“金恒星浙商建材城”一期二栋109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01MA6FBPJ92U。经营者:林清渠,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亚,系贵州黔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跃友,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水族,住都匀市。原告都匀市德博建材经营部诉被告蒙跃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都匀市德博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匀市德博建材经营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匀市德博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都匀市德博建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蔡 雪 婷人民陪审员 任 忠 粉人民陪审员 卢 传 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李 昱 莹书 记 员 王梦蝶(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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