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陕0703民初2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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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2758号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奇;王海艳;张友勤;薛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陕0703民初2758号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法定代表人:杨连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荣,该行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被告:王奇,男。被告:王海艳,女。被告:张友勤,男。被告:薛霞,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勤(被告薛霞之夫)。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奇、王海艳、张友勤、薛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王奇、王海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27374.26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后期利息续计);2、判令被告张友勤、薛霞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2日,被告王奇、王海艳因购买材料资金不足,向原告(石拱支行)申请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月利率8.4‰,被告张友勤、薛霞对本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并向原告提供了《保证担保承诺书》,借贷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及《保证担保合同》,原告履行了放款义务。上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已影响原告正常业务经营。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奇、王海艳自愿于2021年9月30日支付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62450元(利息算至2021年9月30日);自愿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自愿于2022年1月1日起,每季度最后一日前偿还本金30万元及相应借款利息(以结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并于2023年9月30日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若被告王奇、王海艳未按前述约定期限,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应自逾期次日偿还原告南郑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借款本息。二、被告张友勤、薛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3819元,减半收取11909.50元,被告王奇、王海艳自愿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被告王奇、王海艳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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