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985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985号之三案件名称
邓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邓勇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985号之三被执行人:邓勇,男,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勇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459138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024.5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小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国平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5执711号 下一篇 淮南市吉泰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421执388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