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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俊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52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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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52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佟俊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佟俊海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526号之二被执行人:佟俊海,男,1981年2月6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本院在执行佟俊海罚金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佟俊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佟俊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佟俊海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佟俊海在支付宝20×××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3.5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海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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