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庆林、黎欣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2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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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2810号案件名称
孔庆林、黎欣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孔庆林;黎欣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2810号申请执行人:孔庆林,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黎欣,男,1985年9月5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孔庆林与被执行人黎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25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孔庆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执行的(2021)皖1125执280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与本案的被执行人均是黎欣。为节约司法资源,便于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故将本案并入(2021)皖1125执2809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65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计入(2021)皖1125执2809案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并入(2021)皖1125执2809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贺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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