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宗春、袁密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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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650号案件名称
程宗春、袁密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程宗春;袁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650号申请执行人:程宗春,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12月2日,安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袁密,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11月1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余湾村。关于程宗春与袁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袁密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宗春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14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直至借款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袁密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袁密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程宗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496.53元(申请人已领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程宗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经各方查询,被执行人袁密在银行及财付通支付宝账户有存款994.09元进行了冻结、扣划(申请执行人已领取),除此之外,被执行人袁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6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瑞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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