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澳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洪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3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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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3680号案件名称
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澳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洪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澳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洪云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3680号原告: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澳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场部澳林新城底商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6308309565H。法定代表人:周凯英,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德凤,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宁河区,(公司会计)代理权限:详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郑秀云,女,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详见委托书。被告:张洪云,男,汉族,1965年1月24日出生,住址芦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澳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洪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洪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澳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澳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志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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