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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丹华、周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3民初2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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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3民初2543号
  • 案件名称

    吕丹华、周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吕丹华;周栋林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3民初2543号原告:吕丹华,女,汉族,1992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周栋林,男,汉族,1998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吕丹华与被告周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诉讼费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丹华撤回对被告周栋林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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